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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开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洪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洪鲁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商初字第35号原告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双河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胜杰,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赋征,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洪鲁,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7110095157,汉族,聊城车务段职工,住菏泽市华平小区6号楼4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菏泽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敏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