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松与王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王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836号原告:陈松,身份证号码33100319851216001x,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东村10幢6号。被告:王天华,身份证号码331003198512210099,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林洋村四区9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与被告王天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松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