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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妙凤与崔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高峰,顾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高峰,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半山路广济北苑*幢*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妙凤,1965年4月6日,汉族,住上虞市松厦镇茶亭*弄*号。上诉人崔高峰为与被上诉人顾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高峰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高峰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崔高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审 判 员  黄信康代理审判员  胡  春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铃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