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妙凤与崔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高峰,顾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高峰,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半山路广济北苑*幢*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妙凤,1965年4月6日,汉族,住上虞市松厦镇茶亭*弄*号。上诉人崔高峰为与被上诉人顾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高峰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高峰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崔高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审 判 员 黄信康代理审判员 胡 春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铃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