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蒂森公司诉新东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新东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554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森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龙环地段。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蒂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硕之,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被告成都新东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静居寺16号。法定代表人徐林宝,新东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国林,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青,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公司诉被告新东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蒂森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蒂森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新东方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44元,减半收取3722元。由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继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