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水木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木,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34号原告陈水木,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枫桥镇枫一村西畴胜利路4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生国,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龙,住诸暨市阮市镇潘家坞村营盘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木与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水木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木撤回对被告陈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水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宣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