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学中与朱伟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中,朱伟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93号原告:王学中(系宁波市鄞州下应中龙夹心板厂业主),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20911196211082211),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葛武镇朝阳路22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妙胜村下应北路168号。被告:朱伟旺,602198007085511),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汇溪镇安坑村1-3号,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中与被告朱伟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中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宇晶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