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航通与刘普春、方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航通,刘普春,方桔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248号原告:周航通,县桐琴镇乌石头村。被告:刘普春,县壶山街道新建村武新路12号。被告:方桔英,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航通与被告刘普春、方桔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雷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