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二终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凤格与亳州市大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凤格,亳州市大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省东阳市建筑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终字第00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凤格,市民。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大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转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磊,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省东阳市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颂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学法,该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吴凤格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凤格的委托代理人张禹,被上诉人亳州市大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学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雷 晨审判员 佘召侠审判员 车永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