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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二终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凤格与亳州市大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凤格,亳州市大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省东阳市建筑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终字第00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凤格,市民。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大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转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磊,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省东阳市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颂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学法,该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吴凤格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凤格的委托代理人张禹,被上诉人亳州市大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学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雷 晨审判员 佘召侠审判员 车永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