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581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李苏华与隆回县公安局、邵阳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武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李苏华;隆回县公安局;邵阳市公安局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0)湘0581行初28号原告:李苏华,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隆回县公安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平安街1号。法定代表人:申松能,系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威,系该局法制大队教导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钢,系该局桃花坪中心派出所民警。被告:邵阳市公安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龙山路一号。法定代表人:谭学军,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系该局法制支队复议应诉科科长。原告李苏华不服被告隆回县公安局、邵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华凤、唐友柱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朱姿颖担任记录,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苏华,被告隆回县公安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阳市公安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隆回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隆公(桃)决字[2019]第21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8年6月6日,李苏华到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被执勤的工作人员制止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诚:2019年1月29日李苏华到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被执勤的工作人员制止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9年11月18日,李苏华到北京市中南海对面的人行道上举着自己的诉求材料,希望被人看到,被执勤的工作人员制止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训诫书、劝返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苏华行政拘留十日。邵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邵公复决字[2020]0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员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李苏华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中南海周边地区不是信访场所,其行为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具有治安管理违法性,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因此隆回县公安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隆回县公安局对李苏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邵阳市公安局维持了隆回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桃)决字[2019]第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李苏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回隆回县公安局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隆公(桃)决字[2019]第2123号关于对原告的行政拘留处罚;2、撤回邵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的不公处理结果;3、请求隆回县公安局依据法规对原告做出书面道歉及作出相应赔偿。事实及理由:因2016年1月2日23时,原告之子李群(出事时才28岁)遭受交通事故,由于市县两级法院的法官和部分领导有法不依,枉法裁判,原告不服裁判,多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要求立案申请再审,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107房间的杨法官就是不肯立案,他也说不出不立案的理由来,他只说了一句话:“这个案子很麻烦”,但该案很麻烦的状况非受害方造成,乃高院下属的两级法院的法官和部分领导造成的,原告只求公平公正的判决,可正常诉求被无情拒绝且未得到任何合理的解释,作为一个普通百姓,原告也不想影响地方政府的稳定和形象,但心中含冤无处诉说,就只好寄希望于中央领导为我主持公道。下面是原告向各部门反映诉求时所走的时间如下:(一)、向隆回县各部门反映的时间是:2016年7月5日-6日向县信访局反映了,12月1日向县人大反映了,2018年5月22日向县委王书记反映了,8月25日向县政法委的领导反映了,9月4日和2019年5月27日又向县信访局和县纪委监委反映了,2019年3月18日和6月6日又向县人大反映了诉求。(二)、向邵阳市市政府和市信访局反映了时间是:2016年7月19日。(三)、向湖南省各部门反映的诉求时间是:2016年11月17日向省政府反映了诉求,2017年1月9日、9月27日、11月8日还有2018年3月5日、3月21日、7月4日共6次向湖南省委信访局反映了诉求。(四)、2018年7月20日去深圳市找巡回法庭反映了诉求。(五)、2017年2月28日、11月9日、12月28日向国家信访局和最高法、最高检反映了诉求,2019年11月26日向中纪委的窗口反映了诉求,2018年6月6日、2019年1月29日、11月18日共三次去了中南海反映诉求,并开了训诚书,本人听从训诚并回到隆回县。二、隆回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城、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于2019年11月28日对原告做出行政拘留十日之处罚。一、原告作为一名老军人,爱党爱国爱民的素养深植于心,也一直以遵纪守法作为家训并切身敬畏法律与法规,祸从天降的悲痛与冤情压抑之殇让我经历数年的申诉后,让我寻求着一切认为合理合法的途径去寻找答案,在北京虽然举牌求助,但本人并没有喧哗或者影响公共秩序,当地公安机关也只是对本人进行了简单训诫和行为规范的劝导,第三次被训诫后,本人听从安排并回到隆回,并未造成行政处罚书所陈列的治安影响。在北京当地公安机关只是劝诫并在本人听从劝诫回到住地结束此次行为后,为什么隆回县公安局要对原告进行治安处罚?北京警方的训诫并不认定原告违反了《治安管理法》,隆回县公安局的处罚依据和目的让原告冤上加冤!二、非正常上访不等于非法。原告在上访的过程中虽然行为略有不妥,但未违法相关法律或《信访条例》之规定,且原告听从训诫,终止了不合规定的信访行为;三、根据相关规定,地方公安机关对发生在北京的违法行为(假定原告的行为在北京违法),依法不享有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权,而隆回县公安局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执法却犯法的行为让原告深感遭憾!四、邵阳市公安局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邵公复决字[2020]0002号行政复议决定,在陈述事实和法律法规条款运用方面极其不负责,涉嫌行政不作为以及包庇下属机构,是对原告的不公。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原告认为:被告一滥用司法权力,利用职权恶意压制原告的正常维权行为,给原告精神和肉体造成了严重伤害;被告二的行政不作为和包底纵容,滋长了下级机关的行为,再次伤害了原告,原告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隆回县公安局辩称,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8年6月6日,李苏华到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被执勤的工作人员制止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9年1月29日,李苏华到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被执勤的工作人员制止并被北京市公安分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9年11月18日,李苏华到北京市中南海对面的人行道上举着证据的诉求材料,希望被人看到,被执行的工作人员制止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训诫书等证据证实。答辩人认为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被答辩人李苏华为引起领导对自己诉求的重视,多次在北京中南海周边持状纸非法上访,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二、该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依法履行了案件受理、传唤、调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苏华予以行政拘留十日,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三、关于被答辩人诉称隆回县公安局无管辖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因此隆回县公安局作为李苏华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予以维持。被告邵阳市公安局辩称,一、本局对李苏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申诉人李苏华不服隆回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隆公(桃)决字[2019]第21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1月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当日受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审理终结,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邵公复决字[2020]0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二、本局对李苏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16年1月2日李苏华的儿子李群因交通事故致死,李苏华对隆回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而多次上访。2019年1月29日李苏华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时被当地警方查获并予以训诫,2019年11月18日李苏华再次来到北京市中南海对面的人行道上举起信访材料被当地警方查获并予以训诫。11月28日,隆回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李苏华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隆公(桃)决字[2019]第21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答辩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员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李苏华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中南海周边地区不是信访场所,其行为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具有治安管理违法性,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因此隆回县公安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隆回县公安局对李苏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武冈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苏华的诉讼请求。被告隆回县公安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与依据:证据1、接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拟证明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受理李苏华扰乱公共秩序案。证据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履行拟对李苏华行政处罚告知义务。证据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对李苏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4、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及家属通知书;拟证明隆回县依法对李苏华执行行政拘留并通知其家属。证据5、李苏华询问笔录;拟证明李苏华2019年11月18日扰乱公共场所情况。证据6、杨力舜询问笔录;拟证明李苏华到北京中南海非法扰乱公共场所情况。证据7、肖军询问笔录;拟证明肖军等人因李苏华在北京中南海非访到北京接待李苏华情况。证据8、肖潇询问笔录;拟证明肖潇等人因李苏华在北京中南海非访到北京接待李苏华情况。证据9、训诫书;拟证明李苏华2019年1月29日到中南海非访被北京警方训诫。证据10、训诫书;拟证明李苏华2019年11月18日到中南海非访被北京警方训诫。证据11、驻京办工作说明;拟证明李苏华2019年1月29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情况。证据12、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拟证明李苏华诉求处理情况。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原告不知情,不了解。对证据2、3、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5、询问笔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在北京上访并没有胡闹。对证据6、7、8,三份询问笔录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原告有信访权利,并不是非法上访。对证据9、10、11不予认可。对证据12、没有异议。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与依据:证据1、李苏华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拟证明我局对李苏华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事实。证据2、发送给隆回县公安局的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拟证明我局对隆回县公安局发送通知的事实。证据3、李苏华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我局对李苏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证据4、李苏华的送达回证;拟证明我局对李苏华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证据5、《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拟证明我局作出该行政复议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不知情。对证据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达到被告的举证目的。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隆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2、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邵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3、中央政法委规定;拟证明中央政法委:打击上访者滥用警力可被“双开”等。证据4、反复举报;拟证明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证据5、本文转自焦点访谈直播;拟证明重磅!地方公安机关拘留去北京上访的人涉嫌违法,要严惩。证据6、公安部发出紧急通知;拟证明公安部紧急通知全国各地上访。证据7、具状人身份证。被告隆回县公安局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来源不合法。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1月2日原告之子李群因交通事故死亡。之后,原告李苏华对隆回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而多次上访。2018年6月6日,李苏华到北京中南海上访,被执勤的工作人员制止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诚:2019年1月29日李苏华到北京中南海上访,被执勤的工作人员制止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9年11月18日,李苏华到北京市中南海对面的人行道上举着自己的诉求材料,希望被人看到,被执勤的工作人员制止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隆回县公安局根据报警登记立案,进行了相关调查,在处罚前告知李苏华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1月28日决定对李苏华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6日,原告李苏华不服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的处罚,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月20日邵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了隆回县公安局对李苏华作出的“隆公(桃)决字[2019]第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对被告隆回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原告李苏华多次到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原告李苏华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隆回县公安局认定李苏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隆回县公安局针对李苏华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隆回县公安局在对李苏华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履行了受案、调查、作出处罚前向被处罚人告知相关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邵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了隆回县公安局对李苏华作出的“隆公(桃)决字[2019]第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原告李苏华提出要求撤销被告隆回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桃)决字[2019]第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要求撤销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邵公复决字[2020]0002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依法予以驳回。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苏华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苏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邓华凤人民陪审员唐友柱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 姿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