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经济合作社与马国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经济合作社,马国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75号原告: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法定代表人:邹忠先,社长。委托代理人:徐纪先,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国祥,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马国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