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王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建、贾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建,贾勇,孔宪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王商初字第55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宪堂,姚村信用社职工。被告孔建,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贾勇,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孔宪义,男,1955年9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孔建、贾勇、孔宪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纠纷已于2010年4月26日妥善处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孔建、贾勇、孔宪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利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