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寿执委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文明与杨德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明,杨德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寿执委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明。被执行人:杨德法。上列双方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审结。该案(2008)青法民三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德法在安邦保险有限公司的车辆保险金120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