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曹娟与西安美信大药房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娟,西安美信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曹娟被执行人:西安美信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公园南路x号。法定代表人:王启陆曹娟与西安美信大药房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美信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曹娟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美信大药房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