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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650号原告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江明。委托代理人王浩然,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戚继光路。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委托代理人傅叔文,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义乌金汇化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