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岭市石粘超发鞋厂、蔡富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岭市石粘超发鞋厂,蔡富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697号原告:温岭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街道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胡冠生。委托代理人:潘仁根,住温岭市太平街道西郊路151弄63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温岭市石粘超发鞋厂。山闸村。负责人:蔡富庆。被告:蔡富庆,市城北街道南山闸村A区2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石粘超发鞋厂、蔡富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