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王某某、马某某21、马某某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3号原告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被告马某某21,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马某某2,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惠某某与王某某、马某某21、马某某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他人调解,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惠福侠负担。审 判 长 闫永平审 判 员 赵乖秀代理审判员 刘团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永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