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增造与毛振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增造,毛振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78号原告:叶增造,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平阳县钱仓镇前进村梅浦路18号。委托代理人:孙学雷,平阳县钱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振康,户籍所在地平阳县萧江镇青龙村,住平阳县麻步镇二桥皮厂边。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增造诉被告毛振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增造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增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增造负担。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学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