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唐山市路北区中冶京唐技术服务公司唐轧宿舍西楼320宿舍内,趁赵某熟睡之际,将赵某放在王某床铺上的诺基亚N6210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害人赵某陈述、孟某、高枫赵金明等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英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