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晓静与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观音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静,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观音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王晓静。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观音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维学,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王晓静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观音庙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晓静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