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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漯立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诉人张国敏因其弟张国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0)漯立刑申字第00001号申诉人张国敏因其弟张国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年4月28日作出的(2008)召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