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漯立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诉人张国敏因其弟张国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0)漯立刑申字第00001号申诉人张国敏因其弟张国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年4月28日作出的(2008)召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