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志良与叶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良,叶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44号原告张志良,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红山村抛大坞44号。被告叶晓峰,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新琪村石山圩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良与被告叶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志良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舟德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兴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