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南民初字第403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信桂兰与候睿、苏曼曼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桂兰,候睿,苏曼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民初字第40362号原告信桂兰。委托代理人原相宝。被告候睿。被告苏曼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忠强,职务总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信桂兰与被告候睿、苏曼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信桂兰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仲 涛审 判 员  李卫杰助理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路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