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春秋与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秋,李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李春秋,江省永嘉县西溪乡龙头村龙头垟2号。被告:李建明,市鹿城区洪殿街道黎明中路32弄1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秋与被告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春秋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春秋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苗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