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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春秋与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秋,李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李春秋,江省永嘉县西溪乡龙头村龙头垟2号。被告:李建明,市鹿城区洪殿街道黎明中路32弄1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秋与被告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春秋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春秋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苗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