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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喜彪与王继兴、章普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喜彪,王继兴,章普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346号原告:叶喜彪,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5-7号。委托代理人:方雪富,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兴,三门县海游镇中坦巷。被告:章普恩,三门县海游镇东新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喜彪与被告王继兴、章普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喜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喜彪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喜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叶喜彪负担。审判员  顾安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楼呈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