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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阳法执终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莱 阳 法 院 拟 稿.终结裁定王少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东,王秀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法执终字第号申请执行人:王少东,男,住莱阳市沐浴店镇门家沟村。被执行人:王秀堂,男,住莱阳市沐浴店镇门家沟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损害赔偿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烟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90535元。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正在申诉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莱法指执字第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志   兴审判员 李   卫   界审判员 周志金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举   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