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奶××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铸造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奶××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铸造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880号原告:宁波××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州区云龙镇甲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宁波市鄞州××铸造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州区云龙镇王夹岙村。代表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铸造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奶××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经本院准许,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俞XX审 判 员 章华明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