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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长安与新城区市容园林局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安,西安市新城区市容园林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张长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市容园林局法定代表人谢杰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雷保平,该单位环卫设施管理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武来信,该单位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安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市容园林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安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安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