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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卫与金伟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金伟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42号原告王卫,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康乐小区15幢108室。委托代理人吴唤,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被告金伟仙,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康乐小区15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与被告金伟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卫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筱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