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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松平与周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松平,周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410号原告罗松平,县高坪乡淡竹村湖下25-3号。被告周菊梅,妙高镇北溪路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松平诉被告周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以被告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松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松平负担。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彩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