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松平与周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松平,周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410号原告罗松平,县高坪乡淡竹村湖下25-3号。被告周菊梅,妙高镇北溪路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松平诉被告周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以被告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松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松平负担。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彩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