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万方精铸科技有限公司与玉环金昆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方精铸科技有限公司,玉环金昆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877号原告浙江万方精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白榆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刘万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一成,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金昆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东风小区建洲路。法定代表人吴秋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方精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金昆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方精铸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相关款项为由,于201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方精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浙江万方精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审判员 孙宾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曾华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