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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任江焰、周晓娟、任梦与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江焰,周晓娟,任梦,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62号原告任江焰,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周晓娟,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任梦,女,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法定代理人任江焰,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法定代理人周晓娟,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云安,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总府路8号七楼。法定代表人曾玮,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江焰、周晓娟、任梦与被告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江焰、周晓娟、任梦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江焰、周晓娟、任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江焰、周晓娟、任梦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江焰、周晓娟、任梦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