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胡国美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6号上诉人胡国美。上诉人胡国美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国美因不服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作出的不退还5万元扣押款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因该扣押行为系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根据案情需要而作出,属于在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行为。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