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椒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毛武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7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俞鑑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景云,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军敏,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毛武剑,市小芝镇龙岙村2-59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告毛武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