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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禹民与应小何、郭夫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禹民,应小何,郭夫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冯禹民,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阮市镇临江北路11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利木,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应小何,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阮市镇兰岭村陈家45号。被告郭夫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东和乡大林村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禹民与被告应小何、郭夫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禹民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禹民撤回对被告应小何、郭夫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依法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冯禹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宣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