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楼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楼某某,陈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乙。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中心北路××室。负责人俞某某。被告楼某某。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楼某某、陈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治疗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方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