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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楼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楼某某,陈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乙。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中心北路××室。负责人俞某某。被告楼某某。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楼某某、陈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治疗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方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