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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隆翔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硕豪针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隆翔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硕豪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66号原告:绍兴县隆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原料市场a区2幢1、3、5、7号。法定代表人:赵水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绍兴县硕豪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型塘村。法定代表人:沈伟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隆翔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硕豪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绍兴县硕豪针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