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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万信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南游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万信纺织品有限公司,宜兴市南游篷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67号原告:绍兴县万信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东江村永通国贸大厦十八楼。组织机构代码:××66-9。法定代表人:高建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永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宜兴市南游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工业集中区(南门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董立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万信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南游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兴市南游篷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