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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龚松炳与孙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松炳,孙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13号原告:龚松炳,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孙锋,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松炳诉被告孙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松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958元,由原告龚松炳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