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新田与张强、刘东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田,张强,刘东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张新田,农民。被告张强,农民。被告刘东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田与被告张强、刘东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义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