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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隆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市飞航纺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隆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飞航纺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00号原告绍兴市隆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翠苑新村32幢202室。法定代表人李浙荣,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根,绍兴县平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志农,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平水镇剑灶村中灶180号。被告绍兴市飞航纺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丰乐村。法定代表人贺永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隆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绍兴市飞航纺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隆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隆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