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诉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何氏与诉请石平林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诉保字第00040号申请人刘何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石平林,住舒城县。申请人刘何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Q356**号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Q356**号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