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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执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20-05-11

案件名称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王超、姑苏区天鼎通通讯器材经营部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王超;姑苏区天鼎通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执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4幢3单元1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茂盛,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超,男,汉族,1996年4月12日出生,住眉山市仁寿县。 被执行人姑苏区天鼎通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8MAIWT6CE3C。 经营者王超。 北海仲裁委员会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13-18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王超、姑苏区天鼎通通讯器材经营部向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款200878.2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见裁决书);王超、姑苏区天鼎通通讯器材经营部承担仲裁费4338元。2020年3月27日,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依据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2020年4月16日,本院以(2020)川14执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姑苏区天鼎通通讯器材经营部名下的车牌为苏E×××××奔驰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三年,该车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2020年3月30日、4月16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人行、银行、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4月7日,本院将王超、姑苏区天鼎通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限制高消费。 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海仲裁委员会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13-1844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韩 胜 审判员 谭文胜 审判员 王 卫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