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关宝与何彩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关宝,何彩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37号原告朱关宝,经商,市后宅街道寺前村1组。被告何彩萍,经商,市城西街道井头徐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关宝与被告何彩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关宝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关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朱关宝负担。审 判 长 龚 朝 龙代理审判员 王娟人民陪审员何日辉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