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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民申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20-05-14

案件名称

张艳华、辽宁中医药大学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艳华;辽宁中医药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申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艳华,女,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柏,男,194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系张艳华丈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中医药大学,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9号。法定代表人:石岩,该学校校长。再审申请人张艳华因与被申请人辽宁中医药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12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艳华申请再审称,此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其请求确认1986年12月15日至1987年6月15日为连续工龄的诉求正是“因工作时间”与辽宁中医药大学发生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张艳华要求辽宁中医药大学恢复其1986年12月15日至1987年6月15日干部人事档案,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二审法院不予审理正确,对张艳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艳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樊少忠审判员  宋 华审判员  张怡嘉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侯立文书记员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