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建岗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照云,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田照云被执行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高光明,经理。田照云与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照云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田照云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本金75000元、利息54390元、诉讼费2834元及延期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法执字第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