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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观海卫建龙食品有限公司与吴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观海卫建龙食品有限公司,吴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81号原告:慈溪市观海卫建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央路9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红,慈溪市观海卫建龙食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吴杰,男,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观海卫建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观海卫建龙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