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欧兰格宾馆有限公司与慈溪中亿贸易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欧兰格宾馆有限公司,慈溪中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53号原告:慈溪市欧兰格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岑琳琳被告:慈溪中亿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欧兰格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中亿贸易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欧兰格宾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慈溪中亿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铃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