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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65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6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张某某已于2008年3月17日、5月5日、7月21日休了3天年休假,其主张2007年7月28日至2008年7月28日期间还有0.5天年假未休,但未举证证明,且根据相关规定,其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为2天,故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张某某主张××公司被举报后让员工签字取回差额工资的行为违法,但其未举证证明××公司存在此种行为。由于从工资表中可以看出双方已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达成一致,故原审判决认定××公司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并无不当,张某某的相关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张某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拖延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未举证证明××公司存在上述情形,其关于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张某某主张其工作岗位使其全身肿瘤,但其未提交诊断书,亦未证明其工作岗位存在导致职业病的危险,故其要求增加体检项目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社会保险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张某某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莹  莹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战云霄(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