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江市××村民委员会、吴江市××村民委员会为与被告章某某渔业承包合与章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村民委员会,吴江市××村民委员会为与被告章某某渔业承包合,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吴江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镇××村。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告:章某某。原告吴江市××村民委员会为与被告章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江市××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江市××村民委员会起诉称,2000年5月起,被告章某某向原吴某某平某某联南村经济合作社(现已经合并为吴江市××村民委员会)承包鱼塘51亩,承包期限为6年,即2000年至2005年农历12月20日止。2000年按200元一亩,2001年开始按260元一亩上交,承包金必须在每年农历12月20日前上交。截止2008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对帐核实,被告结欠鱼池承包款43076元,并规定于2008年9月30日前交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承包款43076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章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起,被告章某某向原吴某某平某某联南村经济合作社(现已经合并为吴江市××村民委员会)承包鱼塘51亩,承包期限为6年,即2000年至2005年农历12月20日止。2000年按200元一亩,2001年开始按260元一亩上交,承包金必须在每年农历12月20日前上交。截止2008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对帐核实,被告结欠鱼池承包款43076元,并规定于2008年9月30日前交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以至纠纷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吴某某平某某人民政府文件2份,通知书存根(回执)1份及原告的当庭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渔业承包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承包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承包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某某应支付原告吴江市××村民委员会承包款人民币430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9元,由被告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