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国宏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跃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宏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浙江跃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326号原告国宏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原常州国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廖述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参,家住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东旺路东旺小区8幢101室,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浙江跃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长虹东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吴建鑫,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时吉,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宏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跃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宏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91.5元,由原告国宏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晓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来源:百度搜索“”